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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足“普法”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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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足 2006-01-09 20:32
实施细则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能要等到年底了,

远足 2006-01-09 20:33
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该找谁?
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该找谁?

问:
我邻居小孩在住宅小区内被货运卡车撞伤了,这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逃逸,可以要求卡车单位赔偿吗?

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同日常生活中人们理解的“道路”含义不一样。它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单位内部道路及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范围。因此,车辆在法定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而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了明确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要接到报案,就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据此,你的邻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卡车单位承担垫付或赔偿责任。

幸福深处 2006-01-09 20:34
作孽啦

远足 2006-01-09 20:43
妻子可以向银行查询丈夫个人存款吗?

问:
我与丈夫结婚十多年,家庭收入全部由他掌握,在银行也是以他的名字开户存款,经过多年积攒,银行存款已有数万元。不久前,我丈夫起诉要求离婚,他在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清单中称家庭存款仅有数千元,竟然隐瞒了数万元。对丈夫想独占存款的行为我非常气愤,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官要求我举证,我带着街道出具的证明我们夫妻关系的证明以及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到银行要求查询,不料银行竟说以我丈夫名义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属我丈夫的个人隐私,拒绝我的查询要求。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答:
个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包括夫妻一方也不得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等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银行拒绝你的查询要求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以你丈夫名字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

远足 2006-01-09 20:45
失窃财产被追回,保险怎么算?

问:
一年多以前,我家参加了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今年3月,家里失窃,被盗财物累计价值2万多元。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及时给予赔付。没想到,前几天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通知我们,我家发生的盗案已侦破,被盗财物大部分追回,让我们去认领。请问:我们已得到了保险赔偿,对追回的这些失窃财物该怎么办理呢?

答: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家财保险的规定,入保后一旦发生了保险责任内的失窃案,造成入保财产损失,按保险规定定损予以赔偿后,失窃保险财产的权益已转让为保险公司所有。因为这些财产已经得到了合理的赔偿。日后如果找回这些失窃的财产,作为投保户,应当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取走,而不得将这些财产据为己有。如若据为己有,被发现后不仅要如数返回,还要按规定予以处罚。
如果你希望存留失窃后又找回的财物,可同保险公司协商,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取走原物,但是得退回部分保险金。此外,如果失窃财物在丢失期间造成损坏的,保险公司承担修理费用的赔付。

怡然 2006-01-09 20:46
问:如果股东之间的协议与公司章程不符,协议是否有效?

江南素衣 2006-01-09 20:48
看了第一句,我心别的一大跳,吓一大大跳!

scyy 2006-01-09 20:54
Quote:
下面是引用怡然于2006-01-09 12:46发表的:
问:如果股东之间的协议与公司章程不符,协议是否有效?


与怡然同问.

薛定鄂猫 2006-01-09 20:58
3楼的案例有疑问。夫妻之间的工资收入不是共同财产吗?

远足 2006-01-09 20:58
Quote:
下面是引用怡然于2006-01-09 12:46发表的:
问:如果股东之间的协议与公司章程不符,协议是否有效?

理论上无效,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这么做。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公司章程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比股东间的协议强很多(法院一般认可公司章程)

远足 2006-01-09 21:12
Quote:
下面是引用薛定鄂猫于2006-01-09 12:58发表的:
3楼的案例有疑问。夫妻之间的工资收入不是共同财产吗?

这是新旧婚姻法立法出发点的不同处。老的婚姻法侧重于对家庭财产的保护,所以当年妻子拿丈夫的存折到银行取钱,没有身份证拿结婚证也可以的。新的婚姻法更强调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更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个人认为老的婚姻法更符合中国的传统。

薛定鄂猫 2006-01-09 21:19
我现在拿TA的存折去取钱,好像不需要任何证件。
请教远足:工资收入这部分是不是共同财产呢?如何界定呢?

怡然 2006-01-09 21:25
前天,恬爸拿他公司报表给我看,我偷偷地乐。 [s:1]

喜美 2006-01-09 21:30
合同上笔误写错的数据,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吗?

远足 2006-01-09 21:30
Quote:
下面是引用薛定鄂猫于2006-01-09 13:19发表的:
我现在拿TA的存折去取钱,好像不需要任何证件。
请教远足:工资收入这部分是不是共同财产呢?如何界定呢?

因为你有存折的密码,否则要提供两人的身份证。要查询他全部的帐户就困难了。
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工资收入一般推定为共同财产,

薛定鄂猫 2006-01-09 21:33
感到困扰的地方:一方面推定为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又不许去查明这笔共同财产。
当事人应该如何操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远足 2006-01-09 21:38
Quote:
下面是引用薛定鄂猫于2006-01-09 13:33发表的:
感到困扰的地方:一方面推定为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又不许去查明这笔共同财产。
当事人应该如何操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法律规定,诉讼的时候可以申请法院去查。当然这种法律规定可能不利于未掌握主动权的一方。

远足 2006-01-09 21:59
Quote:
下面是引用喜美于2006-01-09 13:30发表的:
合同上笔误写错的数据,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吗?

能否把你的问题解释为:甲向乙开发商购得房子一套,甲首付20万,总房款260万,发票上开的是20万,可售楼小姐在购房合同上写了首付200万。现乙开发商要求甲到乙的售楼处改合同,问甲的出租车费用谁出?
一般而言,谁对笔误有过错,谁就要承担责任。在普通的合同签定中,双方对笔误都有责任,所以因此产生的费用往往是均摊的。
在本案中,乙公司有一定过错(现在的交易习惯是房产开发商填写合同),所以乙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远足 2006-01-09 22:00
定金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除外)只能2选一

扶郎 2006-01-09 22:36
建议给远足一个置顶帖,类似法律问题直接上置顶处询问! [s:2]
就象那个医生!

薛定鄂猫 2006-01-09 22:42
谢谢远足。

远足 2006-01-10 19:05
小孩的抚养费到底该怎样算
当时离婚的时候是在老家,小孩的抚养费是我们自己协商的(500元每月)。我也不知道抚养费到底包括些什么,因为当时也不懂法律,基本上是别人怎么说就怎么算,而且那时候小孩才一岁多点,也花不了什么钱。现在小孩读书了,在上海就读,我也不知道这个抚养费的问题是不是当时说好了就说好了,不可以更改?是不是抚养费就包括了所有费用还是只是生活费?象其它的医疗费以及学杂费等是不是都在里面?请帮助指点??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当时你们双方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是不能轻易改变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根据法律的精神,你们双方可以重新协商“抚养费”的数额,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对方提起诉讼。

莞尔一笑 2006-01-10 19:34
学习一下!

佩云 2006-01-10 20:07
Quote:
下面是引用扶郎于2006-01-09 14:36发表的:
建议给远足一个置顶帖,类似法律问题直接上置顶处询问! [s:2]
就象那个医生!

挺好的

骏骏妈妈 2006-01-11 17:34
呵呵,天诚爸爸那边做教育咨询,垒垒爸爸这边普法专栏。
人才济济呀。 [s:1]

远足 2006-01-11 17:54
Quote:
下面是引用骏骏妈妈于2006-01-11 09:34发表的:
呵呵,天诚爸爸那边做教育咨询,垒垒爸爸这边普法专栏。
人才济济呀。 [s:1]

过奖过奖

远足 2006-01-11 18:08
在引进香港“先进模式”后,国内的房价是节节高升,政府的办公楼宽敞了,房产商的腰包鼓得比气球还快,我等小民为一套所谓的房子(apartment,非house)辛苦半生,应了一句老话“天下兴,百姓苦;天下亡,百姓苦”。为苦苦积攒的钱能够买到货真价实的房子,特作房地产篇,主要介绍房地产买卖、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方面的案例,以资参考。

远足 2006-01-11 18:30
2000年,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面积为129方的期房卖给乙,双方约定交易的价款是46万,同时约定于2001年6月30日交房。2002年6月30日乙去收房,告知该房已经卖给了丙。经查询,该房的确以56万卖给了丙,双方于2001年5月10签的合同,且丙已经办出了三证。问乙能否要求甲交付该房子并办理三证?

莞尔一笑 2006-01-11 19:17
[s:1]

远足 2006-01-11 19:48
插一个案例
异地住店财物被盗怎么办
本人上月出差到浙江,晚上入住一家小宾馆,门是设施IC卡的,睡觉前还用内保关门的,早上起来发现放在桌上的两个手机一个小灵通和一个手表不见了 。门的内保险也打开了,马上报110来处理,他们也只是来简单查询了一下,当时我住的是5楼,窗户外的灰尘都在,没有入室的痕迹,所以我怀疑是内贼,而且我是行武出身,有一定的警惕性,这么容易得手应该是动了手法,但现在事情过了半个月公安方面也没什么反映,因为我不是本地的,想来他们也不会注重这个事,临走和店老板交谈了,谈到赔偿他死不认帐,但我觉得我住在这个店,他们应该有这个责任保证我的人和物的安全,如果这个事就这样过去了心里实在不舒坦,我想这个事我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我又不熟悉法律,所以恳请请法律论坛的朋友帮我支招,谢谢了 !
答:你已经和该宾馆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宾馆有义务保证你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但你需要举证证明确实丢了这些财物及其价值。一般而言证明确实丢失财物的证据比较困难,但你可以拿110的《查案记录》作为证据。有宾馆方签字的证明力会比较强。

小多妈 2006-01-11 19:49
请教远足:
我在2004.12月在临平水漾人家二期买了顶楼送阁楼的房子83.8方,办了公积金贷款25年15万,现在开发商提前交付,但是发现本来楼书中我们是离围墙还有2幢房子相隔,但现在我们是最外边的房子,傍边就是一个很大的加工石料的农民房子,机器的切割音非常的响,根本不适合居住,连出售我想人家也要考虑这个原因的。与开发商联系后,对方称肯定会拆的,但是什么时候不确定。我想退房,是否可以?如果要退,应该采用什么途径比较好?退房要损失多少?请多多指教。

远足 2006-01-11 20:12
Quote:
下面是引用小多妈于2006-01-11 11:49发表的:
请教远足:
我在2004.12月在临平水漾人家二期买了顶楼送阁楼的房子83.8方,办了公积金贷款25年15万,现在开发商提前交付,但是发现本来楼书中我们是离围墙还有2幢房子相隔,但现在我们是最外边的房子,傍边就是一个很大的加工石料的农民房子,机器的切割音非常的响,根本不适合居住,连出售我想人家也要考虑这个原因的。与开发商联系后,对方称肯定会拆的,但是什么时候不确定。我想退房,是否可以?如果要退,应该采用什么途径比较好?退房要损失多少?请多多指教。

得看双方在《购房合同》上的约定。如果在合同上没有特别约定,一般处理如下: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楼书》已经构成了合同的条款。所以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通常的解决方法是赔你一笔钱或合同中事先已经约定的违约金。至于能否退房问题,现在的形势下开发商一般不会同意(在法律上叫协议解除合同)。在开发商不同意的情况下要退房比较困难(在法律上叫单方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得有一系列的证据。不过在实际的操作中建议:
(1)保留楼书等资料,并到规划部门去复印规划图;
(2)和他们去谈一次,说明其中的厉害关系,要求退房。开发商比较怕上法院,更怕媒体的报道(这是你谈判的重要筹码)
(3)如果(2)不行,建议找电视和网络媒体曝光,报纸往往因广告关系不愿意;
(4)如过(3)还不行,直接上法院起诉。
如果真能退房,其损失问题:直接损失可以赔,主要是退回房款和同期银行利息。不过没有事先约定,购房带来的房价上涨部分不赔的。

忽悠 2006-01-11 21:13
学习
这个名字, 可不可以稍微改动下? 理由大概跟江南一致 [s:11]

小多妈 2006-01-11 21:53
Quote:
下面是引用远足于2006-01-11 12:12发表的:

得看双方在《购房合同》上的约定。如果在合同上没有特别约定,一般处理如下: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楼书》已经构成了合同的条款。所以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通常的解决方法是赔你一笔钱或合同中事先已经约定的违约金。至于能否退房问题,现在的形势下开发商一般不会同意(在法律上叫协议解除合同)。在开发商不同意的情况下要退房比较困难(在法律上叫单方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得有一系列的证据。不过在实际的操作中建议:
(1)保留楼书等资料,并到规划部门去复印规划图;
(2)和他们去谈一次,说明其中的厉害关系,要求退房。开发商比较怕上法院,更怕媒体的报道(这是你谈判的重要筹码)
(3)如果(2)不行,建议找电视和网络媒体曝光,报纸往往因广告关系不愿意;
.......

非常感谢 [s:1] ,就按你说的办去了。

远足 2006-01-11 22:03
Quote:
下面是引用忽悠于2006-01-11 13:13发表的:
学习
这个名字, 可不可以稍微改动下? 理由大概跟江南一致 [s:11]


????

言之言 2006-01-12 19:51
我也来学~~

清水 2006-01-13 00:43
169真好!

小多妈 2006-01-13 15:09
Quote:
下面是引用远足于2006-01-11 12:12发表的:

得看双方在《购房合同》上的约定。如果在合同上没有特别约定,一般处理如下: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楼书》已经构成了合同的条款。所以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通常的解决方法是赔你一笔钱或合同中事先已经约定的违约金。至于能否退房问题,现在的形势下开发商一般不会同意(在法律上叫协议解除合同)。在开发商不同意的情况下要退房比较困难(在法律上叫单方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得有一系列的证据。不过在实际的操作中建议:
(1)保留楼书等资料,并到规划部门去复印规划图;
(2)和他们去谈一次,说明其中的厉害关系,要求退房。开发商比较怕上法院,更怕媒体的报道(这是你谈判的重要筹码)
(3)如果(2)不行,建议找电视和网络媒体曝光,报纸往往因广告关系不愿意;
.......

合同是我LG跟他们签的,我看了下退房只能是在规划变更中对房子的朝向\户型\空间尺寸\结构形式改变才能退.那我这种情况能退吗? [s:15]象这样交付还没造后面的房子,算是购房欺诈吗?

远足 2006-01-13 18:31
能否把合同的退房条款原文发上来?这样方便我们作准确的判定

远足 2006-01-13 19:39
Quote:
下面是引用远足于2006-01-11 10:30发表的:
2000年,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面积为129方的期房卖给乙,双方约定交易的价款是46万,同时约定于2001年6月30日交房。2002年6月30日乙去收房,告知该房已经卖给了丙。经查询,该房的确以56万卖给了丙,双方于2001年5月10签的合同,且丙已经办出了三证。问乙能否要求甲交付该房子并办理三证?

因为房屋已经过户,乙已经无权要求得到该房屋。但乙有权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赔一笔钱,因为民事赔偿以补偿为目的,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得到的赔偿会非常低,建议大家在签房产合同时多约定违约金,尤其是现在房产形势不好时。

小多妈 2006-01-13 21:05
原文如此: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
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退房处理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处理。

小馒头 2006-01-16 05:00
请问,夫妻一旦离婚,婚前双方私下签写的书面经济分割书(未经公证处公证)是否有效(加印了双方指纹)?一方写给另一方的欠条是否有效?谢谢.

远足 2006-01-16 09:55
Quote:
下面是引用小多妈于2006-01-13 21:05发表的:
原文如此: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
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

基本上可以判定为设计变更,如果房产商书面通知你而你没有书面回复的,就只能认倒霉了。
如果房产商没有通知你变更,你可以要求退房并按照浙江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退房并要求赔偿直接损失。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二)将未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三)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
  (四)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办理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材料,或者未在委托办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上述证件的;
  (五)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可以约定相应的误差幅度或者调整范围,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标明。商品房面积超过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上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支付超过部分面积的价款;商品房面积不足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下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应当退回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并按不足部分面积价款的一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退房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房款;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

远足 2006-01-16 10:03
Quote:
下面是引用小馒头于2006-01-16 05:00发表的:
请问,夫妻一旦离婚,婚前双方私下签写的书面经济分割书(未经公证处公证)是否有效(加印了双方指纹)?一方写给另一方的欠条是否有效?谢谢.

建议把书面经济分割书所有内容写入《离婚协议书》,这样就万无一失了。欠条之类的虽然有法律约束力,但不是很保险,福建刚判一个案子。我把刚刚给别人写的离婚协议书和福建的案例贴上来给大家看看。

远足 2006-01-16 10:07
离 婚 协 议 书

协议人:***,男,身份证号码**************,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协议人:****,女,身份证号码**************,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协议人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儿子     由   方抚养,由 方每月给付抚养费     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                               楼房一套,现协商归男方所有,该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亦归男方所有。夫妻有座落在                                 楼房一套,现协商归女方所有,该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亦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双方按50%承受(承担)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scyy 2006-01-16 13:07
Quote:
下面是引用远足于2006-01-16 10:07发表的:
离 婚 协 议 书

协议人:***,男,身份证号码**************,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协议人:****,女,身份证号码**************,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协议人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


呵呵,远足同志真是可爱,把离婚协议书范本都放上了,供大家参考,不过哦,最好没人用哦。

春之问 2006-01-18 13:01
我替我一同事咨询下:
我同事与她婆婆原同住一起,在同一单位,后来单位分了房,两家分户住。再后来,婆婆不幸去世,留下一套还没搬进的回迁房,这套房是在我同事的努力下得到的。平时都是同事照顾婆婆,有关开支都是同事出。而婆婆有6个孩子,现在其余孩子要求把这套房子按市价出售,然后平分钱。我同事LG曾提出,平时投进的钱比如交媒气费、买设备费等如何算,老大说了,按当时价算上利息还。
我同事觉得很懊恼,也很委屈。
我曾建议他们寻求法律上的援助,请问虽然老太太没留下任何遗嘱,不过象我同事这样的在享受遗产上有没有优先权,或者特别的权利?
谢谢。

远足 2006-01-19 09:57
拆迁房的问题相对复杂,一般而言
(1)确认该回迁房的所有权人,是婆婆一人所有还是与其他人共同共有(继承开始前要先析产,再继承)
(2)在没有遗赠、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首先要确定继承人,一般而言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子女长期虐待,或严重伤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可能被法院判定剥夺继承权)。所以婆婆的6个子女应该有平等的继承权。
(3)分割该房屋时,法院一般也是按照均分的方法做的。但考虑到你们同事长期照顾婆婆,可以适当多分一点。为房产产生的费用先从遗产中扣除。
所以没有特殊情况,该房屋的的继承方法是,先扣除你们同事为得到该房屋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利息。剩下的在考虑你们同事因为长期照顾婆婆适当多分的基础上,大家均分

羽毛 2006-01-19 11:28
好贴子,关注

远足 2006-01-19 11:55
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了解到,用假房产证、假身份证等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事件时有发生,今年被窗口工作人员识破的就多达35起。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房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已经涉嫌违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房产已成为市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个别不法分子也盯上了交易越来越频繁的房产交易市场。位于平海路的市房管局房产办证大厅,每天都有很多群众前来办理各类房屋权属交易登记手续,其中就隐藏着少数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
  据窗口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已经发现的假证可谓五花八门,有持假房屋所有权证、假身份证的,也有持假公证书甚至假离婚证的。其目的也不尽相同,有的人想瞒着配偶把共有房产悄悄卖掉,有的试图想用假证通过银行抵骗取不义之财,甚至有人采取更恶劣的手段,想用假证将租来的房子卖给不知情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伪造或使用伪造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行为均属违法,房管部门一旦发现会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今年9月,一位用假身份证前来办理房屋出让手续的男子,就受到了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罚。假证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会对购房者带来财产损失、法律纠纷等诸多问题。房管部门就此提醒市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过程中,如果身份证遗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如果本人无法到场,可在办理委托公证后由受托人到场办理,切勿使用假证或找人冒名顶替。同时,市民买房时也要注意提防假证陷阱。
  据了解,为保护市民的购房交易安全,提高工作人员识假、辨假能力,市房管局产权管理中心经常开展相关知识培训,请权威人士就如何辨别真假证件、假冒行为,以及发现后如何处置等进行详细讲解,让每位工作人员都成为一道关口,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正因如此,30多起用假证办理交易过户的违法行为,都被工作人员即时识破。
  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还提醒市民,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要尽可能地选择有品牌、口碑好的中介公司,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交易手续,不要贪图便宜而放松了警惕。一旦遇到不清楚或不放心的事情,可以前往平海路45号市房产办证大厅向工作人员咨询,如果发现对方有违法行为,及时向房管、公安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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