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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主题: 远足“普法”专栏(有用人单位版的劳动合同法资料,需要的请站内短信我) 打印 | 加为IE收藏 | 复制链接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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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足“普法”专栏(有用人单位版的劳动合同法资料,需要的请站内短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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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能要等到年底了,
[ 此贴被远足在2008-03-13 09:09重新编辑 ]
Posted: 2006-01-09 20:32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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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该找谁?
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该找谁?

问:
我邻居小孩在住宅小区内被货运卡车撞伤了,这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逃逸,可以要求卡车单位赔偿吗?

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同日常生活中人们理解的“道路”含义不一样。它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单位内部道路及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范围。因此,车辆在法定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而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了明确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要接到报案,就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据此,你的邻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卡车单位承担垫付或赔偿责任。
Posted: 2006-01-09 20:33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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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可以向银行查询丈夫个人存款吗?

问:
我与丈夫结婚十多年,家庭收入全部由他掌握,在银行也是以他的名字开户存款,经过多年积攒,银行存款已有数万元。不久前,我丈夫起诉要求离婚,他在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清单中称家庭存款仅有数千元,竟然隐瞒了数万元。对丈夫想独占存款的行为我非常气愤,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官要求我举证,我带着街道出具的证明我们夫妻关系的证明以及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到银行要求查询,不料银行竟说以我丈夫名义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属我丈夫的个人隐私,拒绝我的查询要求。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答:
个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包括夫妻一方也不得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等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银行拒绝你的查询要求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以你丈夫名字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
Posted: 2006-01-09 20:43 |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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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窃财产被追回,保险怎么算?

问:
一年多以前,我家参加了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今年3月,家里失窃,被盗财物累计价值2万多元。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及时给予赔付。没想到,前几天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通知我们,我家发生的盗案已侦破,被盗财物大部分追回,让我们去认领。请问:我们已得到了保险赔偿,对追回的这些失窃财物该怎么办理呢?

答: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家财保险的规定,入保后一旦发生了保险责任内的失窃案,造成入保财产损失,按保险规定定损予以赔偿后,失窃保险财产的权益已转让为保险公司所有。因为这些财产已经得到了合理的赔偿。日后如果找回这些失窃的财产,作为投保户,应当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取走,而不得将这些财产据为己有。如若据为己有,被发现后不仅要如数返回,还要按规定予以处罚。
如果你希望存留失窃后又找回的财物,可同保险公司协商,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取走原物,但是得退回部分保险金。此外,如果失窃财物在丢失期间造成损坏的,保险公司承担修理费用的赔付。
Posted: 2006-01-09 20:45 |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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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怡然于2006-01-09 12:46发表的:
问:如果股东之间的协议与公司章程不符,协议是否有效?

理论上无效,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这么做。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公司章程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比股东间的协议强很多(法院一般认可公司章程)
Posted: 2006-01-09 20:58 |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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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薛定鄂猫于2006-01-09 12:58发表的:
3楼的案例有疑问。夫妻之间的工资收入不是共同财产吗?

这是新旧婚姻法立法出发点的不同处。老的婚姻法侧重于对家庭财产的保护,所以当年妻子拿丈夫的存折到银行取钱,没有身份证拿结婚证也可以的。新的婚姻法更强调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更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个人认为老的婚姻法更符合中国的传统。
Posted: 2006-01-09 21:12 | 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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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薛定鄂猫于2006-01-09 13:19发表的:
我现在拿TA的存折去取钱,好像不需要任何证件。
请教远足:工资收入这部分是不是共同财产呢?如何界定呢?

因为你有存折的密码,否则要提供两人的身份证。要查询他全部的帐户就困难了。
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工资收入一般推定为共同财产,
Posted: 2006-01-09 21:30 |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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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薛定鄂猫于2006-01-09 13:33发表的:
感到困扰的地方:一方面推定为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又不许去查明这笔共同财产。
当事人应该如何操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法律规定,诉讼的时候可以申请法院去查。当然这种法律规定可能不利于未掌握主动权的一方。
Posted: 2006-01-09 21:38 |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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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喜美于2006-01-09 13:30发表的:
合同上笔误写错的数据,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吗?

能否把你的问题解释为:甲向乙开发商购得房子一套,甲首付20万,总房款260万,发票上开的是20万,可售楼小姐在购房合同上写了首付200万。现乙开发商要求甲到乙的售楼处改合同,问甲的出租车费用谁出?
一般而言,谁对笔误有过错,谁就要承担责任。在普通的合同签定中,双方对笔误都有责任,所以因此产生的费用往往是均摊的。
在本案中,乙公司有一定过错(现在的交易习惯是房产开发商填写合同),所以乙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Posted: 2006-01-09 21:59 |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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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除外)只能2选一
Posted: 2006-01-09 22:00 |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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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的抚养费到底该怎样算
当时离婚的时候是在老家,小孩的抚养费是我们自己协商的(500元每月)。我也不知道抚养费到底包括些什么,因为当时也不懂法律,基本上是别人怎么说就怎么算,而且那时候小孩才一岁多点,也花不了什么钱。现在小孩读书了,在上海就读,我也不知道这个抚养费的问题是不是当时说好了就说好了,不可以更改?是不是抚养费就包括了所有费用还是只是生活费?象其它的医疗费以及学杂费等是不是都在里面?请帮助指点??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当时你们双方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是不能轻易改变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根据法律的精神,你们双方可以重新协商“抚养费”的数额,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对方提起诉讼。
Posted: 2006-01-10 19:05 |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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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骏骏妈妈于2006-01-11 09:34发表的:
呵呵,天诚爸爸那边做教育咨询,垒垒爸爸这边普法专栏。
人才济济呀。

过奖过奖
Posted: 2006-01-11 17:54 |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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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进香港“先进模式”后,国内的房价是节节高升,政府的办公楼宽敞了,房产商的腰包鼓得比气球还快,我等小民为一套所谓的房子(apartment,非house)辛苦半生,应了一句老话“天下兴,百姓苦;天下亡,百姓苦”。为苦苦积攒的钱能够买到货真价实的房子,特作房地产篇,主要介绍房地产买卖、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方面的案例,以资参考。
Posted: 2006-01-11 18:08 |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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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面积为129方的期房卖给乙,双方约定交易的价款是46万,同时约定于2001年6月30日交房。2002年6月30日乙去收房,告知该房已经卖给了丙。经查询,该房的确以56万卖给了丙,双方于2001年5月10签的合同,且丙已经办出了三证。问乙能否要求甲交付该房子并办理三证?
[ 此贴被远足在2006-01-13 11:35重新编辑 ]
Posted: 2006-01-11 18:30 | 1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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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一个案例
异地住店财物被盗怎么办
本人上月出差到浙江,晚上入住一家小宾馆,门是设施IC卡的,睡觉前还用内保关门的,早上起来发现放在桌上的两个手机一个小灵通和一个手表不见了 。门的内保险也打开了,马上报110来处理,他们也只是来简单查询了一下,当时我住的是5楼,窗户外的灰尘都在,没有入室的痕迹,所以我怀疑是内贼,而且我是行武出身,有一定的警惕性,这么容易得手应该是动了手法,但现在事情过了半个月公安方面也没什么反映,因为我不是本地的,想来他们也不会注重这个事,临走和店老板交谈了,谈到赔偿他死不认帐,但我觉得我住在这个店,他们应该有这个责任保证我的人和物的安全,如果这个事就这样过去了心里实在不舒坦,我想这个事我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我又不熟悉法律,所以恳请请法律论坛的朋友帮我支招,谢谢了 !
答:你已经和该宾馆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宾馆有义务保证你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但你需要举证证明确实丢了这些财物及其价值。一般而言证明确实丢失财物的证据比较困难,但你可以拿110的《查案记录》作为证据。有宾馆方签字的证明力会比较强。
Posted: 2006-01-11 19:48 |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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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下面是引用小多妈于2006-01-11 11:49发表的:
请教远足:
我在2004.12月在临平水漾人家二期买了顶楼送阁楼的房子83.8方,办了公积金贷款25年15万,现在开发商提前交付,但是发现本来楼书中我们是离围墙还有2幢房子相隔,但现在我们是最外边的房子,傍边就是一个很大的加工石料的农民房子,机器的切割音非常的响,根本不适合居住,连出售我想人家也要考虑这个原因的。与开发商联系后,对方称肯定会拆的,但是什么时候不确定。我想退房,是否可以?如果要退,应该采用什么途径比较好?退房要损失多少?请多多指教。

得看双方在《购房合同》上的约定。如果在合同上没有特别约定,一般处理如下: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楼书》已经构成了合同的条款。所以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通常的解决方法是赔你一笔钱或合同中事先已经约定的违约金。至于能否退房问题,现在的形势下开发商一般不会同意(在法律上叫协议解除合同)。在开发商不同意的情况下要退房比较困难(在法律上叫单方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得有一系列的证据。不过在实际的操作中建议:
(1)保留楼书等资料,并到规划部门去复印规划图;
(2)和他们去谈一次,说明其中的厉害关系,要求退房。开发商比较怕上法院,更怕媒体的报道(这是你谈判的重要筹码)
(3)如果(2)不行,建议找电视和网络媒体曝光,报纸往往因广告关系不愿意;
(4)如过(3)还不行,直接上法院起诉。
如果真能退房,其损失问题:直接损失可以赔,主要是退回房款和同期银行利息。不过没有事先约定,购房带来的房价上涨部分不赔的。
Posted: 2006-01-11 20:12 | 1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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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忽悠于2006-01-11 13:13发表的:
学习
这个名字, 可不可以稍微改动下? 理由大概跟江南一致


????
Posted: 2006-01-11 22:03 | 1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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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把合同的退房条款原文发上来?这样方便我们作准确的判定
Posted: 2006-01-13 18:31 | 1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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