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主题: 远足“普法”专栏 打印 | 加为IE收藏 | 复制链接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8
威望: 34215 点
金钱: 74064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244(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07-23

 远足“普法”专栏

0
实施细则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能要等到年底了,
[ 此贴被远足在2008-06-18 10:04重新编辑 ]
Posted: 2006-01-09 20:32 | [楼 主]
明月
级别: 圣骑士

逛逛明月的博客

精华: 3
发帖: 996
威望: 5773 点
金钱: 17820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2715(小时)
注册时间:2005-11-09
最后登录:2008-07-25

 

你好,请教一下
我06年购买的一套二手房,顶楼带露台,买的时候露台是做成阳光房子形式的的(为当时的业主所改建,并将当时的一条排水沿沟改换成了一条排水管),今年1月份开始,因为所用的材料老化等原因造成雨水渗漏至楼下客厅,现楼下要求我们和物管进行修复。请问露台作为共公部分,且此渗水是因为前业主的改建所引起,我们和物管之间该如何明确各自费用的承担部分,是作为公共部分全部由物管维修,还是由我们现在的使用人维修,还是共同承担,如果楼下上诉的话,我们会不会很被动?
谢谢?
晨晨说:结婚就是两个好朋友相亲相爱!
Posted: 2008-02-18 16:45 | 1 楼
明月
级别: 圣骑士

逛逛明月的博客

精华: 3
发帖: 996
威望: 5773 点
金钱: 17820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2715(小时)
注册时间:2005-11-09
最后登录:2008-07-25

 

谢谢远足
我再问下,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讲
我可否要求前业主来承担这次拆除和维修的费用
晨晨说:结婚就是两个好朋友相亲相爱!
Posted: 2008-02-19 14:29 | 2 楼
明月
级别: 圣骑士

逛逛明月的博客

精华: 3
发帖: 996
威望: 5773 点
金钱: 17820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2715(小时)
注册时间:2005-11-09
最后登录:2008-07-25

 

Quote:
引用第212楼远足于2008-02-20 09:38发表的  :
如果要起诉理论上可以
属于侵权行为
但请注意两年的诉讼时效和举证的难度
前面极有可能否认自己实施过改装露台的行为

谢谢远足
晨晨说:结婚就是两个好朋友相亲相爱!
Posted: 2008-02-20 12:45 | 3 楼
帖子浏览记录 版块浏览记录
-- Baby169.net -- » 爹地妈咪嘉年华

CopyRight baby169.net @ 2007 Code PHPWind
浙ICP备05000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