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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98楼浮出水面于2008-01-23 20:31发表的  :
其实房东把房子交给单位的时候,应该连同上面的不可移动的附属物也交与了,如你方要用的,可与他协商,如其要拆卸的,应不能破坏原有的状况,一定程度上,他还有义务恢复原状.其实,你窗户也不应该让他拆掉.

你说的有道理,窗户与房子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没有事先的协议则主物与从物一起转移。
Posted: 2008-01-24 11:33 | 10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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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02楼小毛猫0516于2008-01-29 15:45发表的  :
你好!我想问:新的劳动法和老的劳动法.对于我们"打工"的,有那几点"好处"    

谢谢!!

新的劳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侧重于保护相对弱势群体劳动者(打工的)的利益,碰到事情了翻翻劳动合同法一般都对劳动者有利。
有这么一个说法:老板让司机压双黄线,对面马路空荡荡的,这时司机可以打开车门走,再见都不用说,老板还得把经济补偿金送到该司机的手中
不过长远看,并不一定是好事,据说广东有六百多家企业搬到越南去了。
Posted: 2008-01-30 08:47 | 10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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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06楼明月于2008-02-18 16:45发表的  :
你好,请教一下
我06年购买的一套二手房,顶楼带露台,买的时候露台是做成阳光房子形式的的(为当时的业主所改建,并将当时的一条排水沿沟改换成了一条排水管),今年1月份开始,因为所用的材料老化等原因造成雨水渗漏至楼下客厅,现楼下要求我们和物管进行修复。请问露台作为共公部分,且此渗水是因为前业主的改建所引起,我们和物管之间该如何明确各自费用的承担部分,是作为公共部分全部由物管维修,还是由我们现在的使用人维修,还是共同承担,如果楼下上诉的话,我们会不会很被动?
谢谢?

(1)没有特别约定,露台属于该单元所有业主共有;
(2)所以没有改建过的露台渗漏费用应该由该单元的全体业主均摊;
(3)你作为露台的实际使用人可以主张露台渗漏费用由大家均摊;但如此主张的可能负面影响是其他承担费用的业主主张露台的共有权;
所以权衡以后,如果你实际在使用露台,建议你自己承担费用比较好。
Posted: 2008-02-19 14:17 | 1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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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07楼文文的果果于2008-02-19 10:16发表的  :
你好,想问下,在新的劳动法下,合同到期公司不续或自己要求不续,能获的怎么样的赔偿?谢谢    

2008年1月1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补偿标准补偿;
2008年以前按照旧法不补偿,一般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合同自然到期不用补偿,用人单位提前要补偿。
Posted: 2008-02-19 14:20 | 1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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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07楼文文的果果于2008-02-19 10:16发表的  :
你好,想问下,在新的劳动法下,合同到期公司不续或自己要求不续,能获的怎么样的赔偿?谢谢    

继续回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可以得到补偿
Posted: 2008-02-20 09:35 | 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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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起诉理论上可以
属于侵权行为
但请注意两年的诉讼时效和举证的难度
前面极有可能否认自己实施过改装露台的行为
Posted: 2008-02-20 09:38 | 11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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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13楼文文的果果于2008-02-20 09:48发表的  :
噢,那如果是公司不和你续约也不能要求赔偿吗?可能我们公司老板觉得我们都是老员工,无所谓,把工资压得很低,但新招的员工却开得很高,新进员工和五六年的老员工基本没有差别.另,如果是合同到期,我们不用写什么辞职报告吧?如果公司或我们想续约,是否都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

问题很多,麻烦你,谢谢


公司不续约可以赔2008年1月1日开始的经济补偿金,
合同自然到期不用写申请,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要写申请;
关于“如果公司或我们想续约,是否都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的问题,我没有看到相关规定,不敢给你答复
Posted: 2008-02-20 10:28 | 1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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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要求老板交五金,老板不能因此而与你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Posted: 2008-03-13 08:53 | 11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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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还在这个公司干,以前签的,而现在不签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可以要求双倍的工资,满12月没有签的就变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至于是现在提还是等不做的时候提就看你了,证据上请保管好工资条
Posted: 2008-03-28 16:26 | 11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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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赠与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名词,实务中要做婚内财产赠与的前提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如双方有财产的约定),在夫妻财产共有的下谈婚内财产赠与有违于逻辑。
Posted: 2008-04-01 09:23 | 11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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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25楼小红mao于2008-03-31 20:30发表的  :
你好楼主,我想请教。
离婚,房产归女方,因为房产证是男方女方2人名字,是不是得离婚前把房产过户好?这样过户,需要缴税吗?

如果可能,最好是先过户好再办离婚手续,如办了离婚手续再过户,另一方可能拒绝协助办理。税多少还是要交的,但交的数量不多,具体去问一下房产交易中心
Posted: 2008-04-01 09:26 | 1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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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26楼小红mao于2008-03-31 20:33发表的  :
还有,在离婚协议上,写上男方有外遇,男方也签字,这有法律效力吗?
谢谢

能够写上男方有外遇最好,如果双方到时协议离婚不成,起诉到法院这样的协议可以作为男方有过错的有力证据。
Posted: 2008-04-01 09:28 | 1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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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30楼秋水于2008-04-01 12:34发表的  :
你好,楼主.
请教一个关于交通事故的.
一年前LG与一货车发生碰撞,交警处理是对方全责,而后我们发生修车等费用,这一年里LG打无数次电话要求对方去保险公司理赔.对方没有回应。
现在我LG准备法院起诉,告的是车老板,因驾驶员是外地人,可法院要我们提交对方车辆证明,我们去车辆管理所告知是私人东西,个人无法调阅,要我们法院介绍信,可法院说没立案前不会开介绍信的,只能自己去取证.。
因为金额较小,不准备请律师。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

一般这种案件是同时起诉驾驶员和车主,车主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否则光起诉车主,则没有连带的说法了,到时可能被法院驳回。
车辆证明可以到律师事务所找个人去开一下,这种委托在杭州200-800之间.
Posted: 2008-04-01 15:43 | 1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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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32楼秋水于2008-04-02 09:16发表的  :

谢谢远足.
一般这种案件是同时起诉驾驶员和车主。因为法院要我们提交被告人的送达地址,驾驶员是外地人不知道地址,请问暂住地地址有用吗

只要能够送达就可以
Posted: 2008-04-02 09:30 | 12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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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34楼秋水于2008-04-02 09:58发表的  :
谢谢。
小老百姓还告不了状  

法律事务的专业化、程式化是法律人士的共同目标,否则我们的收入哪里来。我们的目标是走行外人不懂的程序、说行外人不懂的话
Posted: 2008-04-02 12:06 | 12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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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36楼匿名发帖于2008-04-02 13:40发表的  :

请教远足,那公司拿来合同让我签,但我因种种考虑(也是后来因为忙),所以合同没有签好,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双倍吗?已经不做了。

可以的,举证责任在公司
Posted: 2008-04-02 16:39 | 12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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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的是否有效,
如果有效则双方应履行这两个协议,如果无效则不需要履行协议。
浙江劳动法的律师基本上都是因《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刚刚起步,以前因为企业不是很重视劳动法,所以视企业为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律师也不是很注重,理论上的权威是浙江大学的许建宇教授。
银行这两年劳动法的事情好像很多,接到很多在银行工作朋友在这方面的咨询,多因要跳槽到民营或外资银行但与原单位有竞业限制、保密协议引起
Posted: 2008-04-23 09:43 | 12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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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假设竞业协议、保密协议都是有效的。
你有权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赔偿得看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有效规章制度的规定。
离职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有效还得遵守,单位要证明你去了有竞争性的单位需要举证,如工资条,工作证等
Posted: 2008-04-24 09:44 | 12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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