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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买期房的这下可以放心了,预告登记后,房产商不能一房二卖或做二次抵押了。
Posted: 2007-03-20 1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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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登记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不登记就不发生转移。夫有外遇要求与妻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夫答应把房子给妻,妻暗喜,领出绿本,夫离婚后不配合过户登记,妻子不能取得房子的所有权。
Posted: 2007-03-20 1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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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和谐社会的需要,法律正式增加了社会保障费,征地补偿提高了。
Posted: 2007-03-20 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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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城市居民想到农村租地的要注意,需要该村集体的决议,光有村委会的章是不够的
Posted: 2007-03-20 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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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立法保护了生产工具、原材料,实际上是保护了生产资料的个人所以权,这在20年前无法想象。民营企业主稍微可以放心。有经济学家统计,有些年份我国的资金流出要超过资金流入。
Posted: 2007-03-20 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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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这种要全体业主表决的做法,貌似保护了业主的权利,但在事务中使得业主与物业、开发商的博弈中处于更弱势的地位,专家立法的一个通病。
Posted: 2007-03-20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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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条侧重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萧山法院前年的一个案件(夫带其女友冒充妻到法院把夫妻共有的房子过户给一个以正常价格购买的第三人...),萧山法院判决撤销过户,该第三人房、钱两空。这个案子明显判错了
Posted: 2007-03-20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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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注意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立的权利
Posted: 2007-03-20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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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70年后怎么办,土地是自动续了,但要不要交钱物权法没有说,因为争议太大,立法时采用了回避的方法。
Posted: 2007-03-20 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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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役权:
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Posted: 2007-03-20 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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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出台难度很大,主要是涉及到根本制度问题,
物权法对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来说,有点象看天书的,起草的人饱受台湾法和德国法的熏陶,让他们不用一些专业名词实在是免为其难了。
Posted: 2007-03-20 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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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司法实务中认为认为明为出资实为贷款(拆借),法院会认为这样的行为无效,可以无利息返还此笔款项
Posted: 2007-06-01 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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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为非法拆借,所以是无息返还本金
有很多地方的法院,还会判决追缴利息归国家所有
[ 此贴被远足在2007-08-09 17:14重新编辑 ]
Posted: 2007-07-02 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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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的钱,找一个在人民银行的朋友帮你查查,或者带上死亡证明等文件到各家银行去查,以上的措施都有一定难度。具体可以打电话问问银行。
(2)在家里认真找一找也是办法;
(3)找到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Posted: 2007-08-09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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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48楼妙妙猪于2007-04-17 14:28发表的 :
远足老师
税收上的问题可以问你伐?>
抱歉,税法我们外行的,你可以问问怡然或税务师事务所的
Posted: 2007-08-09 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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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以你女儿为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交点公告费可以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可以缺席判决的,执行的确很难;
(2)拿着生效的判决以你女儿的名义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你作为你女儿的法定代理人.
(3)凭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决到派出所要求改名.
(4)在法律规定上可以按照我上面的方法去做,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比较大,总之是费钱\费力气的活.请权衡投入产出.
Posted: 2007-08-21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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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说如何取证,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一般不会附小区规划图,所以建议(1)收集开发商投放到媒体的广告,楼书,对楼盘模型进行拍照(当然最好是公证部门也来,但考虑到钱的问题所以自己拍一下也可以);(2)到城建、规划部门查找规划设计资料,最好能够拿到设计变更前和设计后的两套资料。(3)开发商申请设计变更资料。取得以上证据证明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变更了设计。
2、未经业主同意开发商变更了设计,其法律后果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Posted: 2007-09-26 1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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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是否记入公摊面积得看架空层的性质,有些架空层是开发商按照车库的标准去规划部分审批过的,不计入公摊。层高不满2。2米的架空层一般计入公摊面积,所以最好去规划部门查一下,先要明确车库的性质
Posted: 2007-09-26 1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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