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7 8 9101112» Pages: ( 8/14 total )
本页主题: 远足“普法”专栏 打印 | 加为IE收藏 | 复制链接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9
威望: 36770 点
金钱: 47618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306(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10-05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附 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Posted: 2007-03-20 11:41 | 126 楼
天刚亮了
级别: 风云使者

逛逛天刚亮了的博客

精华: 3
发帖: 2818
威望: 7583 点
金钱: 74657 $
宣传贡献: 0 点
朋友圈: 2008年的入学娃
在线时间:2642(小时)
注册时间:2005-07-27
最后登录:2008-10-10

 

真是及时,听广播里说以后用的最多的可能就是这部法律了.太多了来不及好好研究了,就问一个关心的,小区内的停车位是不是不能卖了,公共道路上停车是不是不能收费了
Posted: 2007-03-20 12:05 | 127 楼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9
威望: 36770 点
金钱: 47618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306(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10-05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可以理解为业主的优先购买权和对物业公司、房产公司挪作他用的约束?
Posted: 2007-03-20 12:56 | 128 楼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9
威望: 36770 点
金钱: 47618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306(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10-05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在业主共有的小区道路及其他共有部分设立的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卖
Posted: 2007-03-20 12:56 | 129 楼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9
威望: 36770 点
金钱: 47618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306(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10-05

 

但规划车库、车位开发商是有权卖的
Posted: 2007-03-20 12:57 | 130 楼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9
威望: 36770 点
金钱: 47618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306(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10-05

 

公共道路上的停车还是要收费的,除非全体业主决议不收,原来的收费被物业拿走了,现在归全体业主共有
Posted: 2007-03-20 12:58 | 131 楼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9
威望: 36770 点
金钱: 47618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306(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10-05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只能由法律创立,我们不能在日常生活中自己创立物权。而债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创立。比如我们不能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创立永佃权和典权
Posted: 2007-03-20 13:08 | 132 楼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9
威望: 36770 点
金钱: 47618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306(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10-05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主要是规范政府登记机构的权力,但现在房地产过户评估估计不会取消,因为还涉及到税收的问题
Posted: 2007-03-20 13:08 | 133 楼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9
威望: 36770 点
金钱: 47618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306(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10-05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产商一房两卖,假设甲后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则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乙先签订合同、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则乙得不到房子,但该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乙可以据此买卖合同追究房产商的违约责任。

这样的立法模式受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独立说的,是德国人搞的一套理论。
Posted: 2007-03-20 13:09 | 134 楼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9
威望: 36770 点
金钱: 47618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306(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10-05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男女朋友婚前合资买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为男方的名字,日后双方没有结成婚,到法院去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则法院通常会以产权证上登载的名字为所以权人。这条立法并无新意,司法实践中已经这么做了。
Posted: 2007-03-20 13:09 | 135 楼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9
威望: 36770 点
金钱: 47618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306(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10-05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买期房的这下可以放心了,预告登记后,房产商不能一房二卖或做二次抵押了。
Posted: 2007-03-20 13:09 | 136 楼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9
威望: 36770 点
金钱: 47618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306(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10-05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登记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不登记就不发生转移。夫有外遇要求与妻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夫答应把房子给妻,妻暗喜,领出绿本,夫离婚后不配合过户登记,妻子不能取得房子的所有权。
Posted: 2007-03-20 13:09 | 137 楼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9
威望: 36770 点
金钱: 47618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306(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10-05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和谐社会的需要,法律正式增加了社会保障费,征地补偿提高了。
Posted: 2007-03-20 13:10 | 138 楼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9
威望: 36770 点
金钱: 47618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306(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10-05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城市居民想到农村租地的要注意,需要该村集体的决议,光有村委会的章是不够的
Posted: 2007-03-20 13:10 | 139 楼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9
威望: 36770 点
金钱: 47618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306(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10-05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立法保护了生产工具、原材料,实际上是保护了生产资料的个人所以权,这在20年前无法想象。民营企业主稍微可以放心。有经济学家统计,有些年份我国的资金流出要超过资金流入。
Posted: 2007-03-20 13:10 | 140 楼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9
威望: 36770 点
金钱: 47618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306(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10-05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这种要全体业主表决的做法,貌似保护了业主的权利,但在事务中使得业主与物业、开发商的博弈中处于更弱势的地位,专家立法的一个通病。
Posted: 2007-03-20 13:11 | 141 楼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9
威望: 36770 点
金钱: 47618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306(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10-05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条侧重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萧山法院前年的一个案件(夫带其女友冒充妻到法院把夫妻共有的房子过户给一个以正常价格购买的第三人...),萧山法院判决撤销过户,该第三人房、钱两空。这个案子明显判错了
Posted: 2007-03-20 13:11 | 142 楼
远足
级别: 圣骑士

逛逛远足的博客

精华: 0
发帖: 729
威望: 36770 点
金钱: 47618 $
宣传贡献: 0 点
在线时间:1306(小时)
注册时间:2004-08-04
最后登录:2008-10-05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注意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立的权利
Posted: 2007-03-20 13:11 | 143 楼
«567 8 9101112» Pages: ( 8/14 total )
帖子浏览记录 版块浏览记录
-- Baby169.net -- » 爹地妈咪嘉年华

CopyRight baby169.net @ 2007 Code PHPWind
浙ICP备05000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