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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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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幼儿园也有“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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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大家都曾听说过或者亲身遭遇过商家的“霸王条款”,那些无良商家的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让我们郁闷,更让我们愤怒!但是,最终大多数人只好自认倒霉,打落的牙齿往肚子里咽,谁让我们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弱者呢?!
    但是,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这样的“霸王条款”现象竟然发生在号称最“纯真”的幼儿园里!!!我在杭州某家新办工作两年后,因为个人原因决定选择离开,于是不免牵扯出一些诸如福利、待遇方面的问题。当初,幼儿园与各位老师有一个协议,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以园方通知的方式与各位老师达成共识:凡在幼儿园工作满两年的老师,全额享受幼儿园提供的工作服、工作鞋等物品,如果不满两年的老师,如果要终止合同,按工作时间的长短必须支付相应比例的金额,无论你是否选择将物品带走。我恰好工作满两年,本以为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昨天却被告知,需要为其中一双运动鞋支付75%的费用,我很诧异,问其原因,园方竟然告诉我:“需要从购买的当日算起,工作满两年才可以全额享受!”呵呵,我实在很佩服他们钻空子的能力,让我们不知不觉从掉进了他们的陷阱。此时,我突然对那些无良商家多了几份理解,原来“霸王条款”无处不在,又何止存在于商业行为中呢?!
    本来在一个单位工作,就有权利享受单位提供的福利,统一园服是园方统一形象的需要,并不是我们提出的要求,何来让员工承担的道理?!没想到,居然现在还流行起等级享受制度了,园方还真有是商业头脑啊,不得不令我大开眼界,打从心底里佩服!!! 最后,我也不想和他们过多牵扯,把所有东西一件不落全部退回,他们想扣的钱还是随他们扣,我还不至于穷到连400块都无力承担!既然我不在为他们服务,也没必要保留他们的东西!!!
    也许我还是开踏入社会的新鲜人,许多“潜规则”还远远没有领教呢,以前我还一直天真地以为这世界上存在“好聚好散”的神话,现在看来根本不可能!!!所谓“吃一堑,长一智”,我只想以我的经历给大家提个醒,多长个心眼,任何协议最好用书面形式让双方签字确定,至少还有个证据,少吃点亏!!!别太轻易相信别人,特别是当你准备跳槽的时候,别指望所有领导都能有这个心胸和度量让你轻松而潇洒地地离开!!!
    最后罗嗦几句~~~~~~幼儿园老师,呵呵,很多人以为我们享受着公务员编制,日子不要过得太滋润哦~~~~~~~其实呢,大多数老师都是合同工,每天做的是超负荷的工作,得到的却是跟民工差不多的薪金待遇(PS:没有贬低民工朋友的意思,其实你们也很伟大,没有你们,城市建设从何谈起!?),连最起码的“五金”都保证不了,给我们交个“三金”就要拜菩萨了,感恩戴德,谢天谢地了!!!
Posted: 2007-07-14 19:32 | [楼 主]
聪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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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07-08-12 09:35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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